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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 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0年04月01日 閱讀數:3679 來源: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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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庫的管理,維護相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業務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進入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庫,并以獨立身份參加云交所相關業務涉及的綜合評議、競爭性談判等評審工作的技術、經濟、法律等各類專業人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委員會是負責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工作的決策機構。

第二章 專家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云交所相關制度、規則及項目情況的知情權;

二)接受云交所或相關交易主體的聘請,對項目進行審、表決形成最終結果;

(三)在符合法律法規和云交所交易規則的前提下,獨立開展工作,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依法依規,按照項目要求公平、公正地開展工作;

(二)與相關交易主體或交易項目有利益關聯,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相關交易主體,除聘請方支付的勞務報酬之外,不得收受項目相關方的財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報酬,不得私下對外泄露與工作相關的商業秘密;

(四)發現工作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云交所報告并加以制止;

(五)在擔任專家期間,如工作單位、職稱、執業資格、專業領域、通訊聯絡發生變化以及產生與專家工作相關的利害關系時,應及時向云交所更新個人基本信息,其中,職稱和執業資格發生變化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按要求參加云交所相關業務培訓;

(七)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配合處理相關市場主體的詢問、質疑和投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由于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專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項目評審專家庫的建立

第七條 專家需先獲得提名,經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委員會評審合格后方可進入專家庫。

第八條 專家提名條件包括: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行業執業、職業資格證五年以上,且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專業人士;

(三)熟悉相關行業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專家工作;

(五)未曾因違法、違紀被取消專家資格,未曾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獲得專家提名的方式:

專家提名采取個人申請、組織推薦和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委員會邀請等三種方式。相關文件由云交所存檔備查。

(一)采取個人申請方式的,申請人應當填寫《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信息登記表》,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采取組織推薦方式的,推薦組織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并出具推薦函。被推薦人填寫《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信息登記表》,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采取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委員會邀請方式的,由管理委員會發出邀請函。被邀請人填寫《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信息登記表》,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專家資格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頒發評審專家聘書。

第四章 項目評審專家庫的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專家庫相關工作職責分工:

(一)風控合規部負責項目評審專家庫的建立、管理、組織專家的選取及專家勞務報酬支付申請工作;

(二)業務部門負責根據業務需求提出聘用專家的申請、與專家的溝通、對專家的工作進行評價等工作;

(三)財務部門負責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和專家所得稅的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云交所對項目評審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評審專家實行隨時申報,不定期選聘,專家資格每兩年復審一次。

第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停或者取消專家資格: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二)依據《專家工作業績評價表》結論為不稱職的;

(三)查證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的;

(四)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專家的;

(五)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六)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七)因違法、違規而受到處罰的;

(八)一年內有兩次及以上被選定為專家,且已接受邀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參與專家工作的;

(九)反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敏感信息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暫停或者取消專家資格的其他情形。

專家資格的暫停和取消由云交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五章 項目評審專家庫的使用

第十四條 專家的選取包括隨機抽取和直接選定兩種形式。

(一)專家的選取原則上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按照《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評審項目專家庫及評審專家抽取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規定執行。

(二)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不宜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專家的,經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可以采取直接選定方式確定專家。采取直接選定形式的,由業務部門代表云交所進行選定或由業務部門協助需聘請專家的交易主體進行選定,風控合規部按直接選定的名單向專家發出項目評審邀請。

第十五條 參與項目的專家名單確定后,由業務部門負責與專家進行溝通,組織專家開展工作。如遇到所選專家需回避的情形或所選專家臨時因故無法開展工作的情形,業務部門需及時向風控合規部提出更換專家的申請。如無法及時更換專家的,相關工作應改期進行。

第十六條 業務部門應在專家工作結束后,對專家的工作態度、能力、業務水平作出評價,并填寫《專家工作業績評價表》報風控合規部備案。

第十七條 云交所聘請的專家的勞務報酬,項目負責人填寫《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付款審批單》支付,具體金額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確定。由其他交易主體聘請的專家,由相關交易主體支付專家勞務報酬,具體金額可參照云交所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信息應保密,云交所工作人員故意對外泄露專家信息的,云交所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處分。造成影響和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第十九條 云交所其他業務涉及的咨詢、鑒定、估價等專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云交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4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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