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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風險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31日 閱讀數:3615 來源: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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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風險管理機制,增強公司競爭力,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并參照《云南省工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風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公司風險主要包括戰略風險、財務風險、產權交易風險、法律風險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管理,指為保證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在公司運營過程中的主要業務環節執行風險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四條 風險管理目標:

(一)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與效果;

(二)確保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三)確保公司經營活動的合法性與合規性;

(四)確保風險發生后,將風險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圍內。

第二章 風險管理信息

第五條 信息的收集及溝通是公司相關人員有效履行風險管理工作的保障。公司各部門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信息。

(一)戰略風險方面,主要收集:

1.國內外宏觀經濟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公司經濟運行情況;

2.公司發展戰略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二)財務風險方面,主要收集:

1.現金流、應收賬款、資金周轉率;

2.成本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盈利能力;

3.與公司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

(三)產權交易風險方面,主要收集:

1.國家頒布的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2.產權交易行業動態;

3.新產品研發、市場拓展及要素市場環境狀況;

4.公司的業務能力、業務現狀以及業務人員的知識結構和專業經驗。

(四)法律風險方面,主要收集:

1.與公司發展相關的政策、法規;

2.影響公司的新政策、新法規;

3.公司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經營合同;

4.公司發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六條 公司開展風險評估,應當準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企業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七條 公司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二)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開發、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五)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八條 公司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投融資環境、市場競爭等經濟因素。

(二)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九條 公司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準確性。

第十條 公司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

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準備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不準備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 風險管理控制

第十三條 公司對各部門實行風險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檢查各部門的工作計劃與公司發展戰略目標的一致性;

檢查各部門的工作是否能夠按照流程有效執行;

檢查各部門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與合法性;

檢查各部門工作報告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 公司經營層定期對產權交易風險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并提出調整或改進的建議。

第十五條 各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情況,對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及時報告公司總經理。

第五章 產權交易風險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嚴格規范運作。公司應按照國家相關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和修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各種配套制度,形成國家制度規范下的相對統一的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和業務流程。公司主要建立《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產權交易規則》、《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產權轉讓申請登記與受理辦法》、《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產權受讓申請登記與受理辦法》、《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產權交易資金結算辦法》等一套明晰完整的產權制度體系,明確交易相關流程及相關行為人在產權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制度規范操作過程,控制國有產權交易的每一個具體環節。

第十七條 嚴格項目審批制度。公司應按照內部審批程序,以分級負責、層層把關為原則進行項目審批。項目審核中若遇重大事項需要作出決策的,則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涉及法律問題的,根據責任分別由轉讓方、或公司的法律顧問單位出具意見函或《法律意見書》,確保合規合法。

第十八條 借助中介機構規范操作。國企改制、產權交易涉及復雜的法律、政策和財務問題,在其合法性與合理性方面,中介機構發揮著風險控制閥的作用。公司應充分運用《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以及《資產評估報告》,在轉讓行為、信息披露、合同制作環節嚴把審核關,更好的控制交易風險。

第十九條 加強信息披露。公司應嚴格按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等相關規定完整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并應作出特別聲明,即:轉讓方提供信息披露的內容及相關材料,并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意向受讓方應不依賴于已披露的產權轉讓信息,需自行對項目的相關情況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和充分了解,對是否受讓項目及受讓項目后可能發生的費用和存在的風險自行作出充分評估,并獨立承擔所有風險。同時,在公司進行的國有產權交易項目且符合監測條件的應全面納入國務院國資委的信息監測系統,以便其對公司信息披露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條 嚴格審核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條件。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意向受讓方是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交易規則作出承諾;意向受讓方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或批準程序;意向受讓方提交的資信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產權轉讓公告》的要求;管理層及其關聯方參與受讓的,是否作出相關承諾并提供收購資金來源合規的證明;轉讓標的企業及其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意向受讓方的受讓資格是否符合《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及解釋說明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規范交易資金進場結算流程。交易資金進場結算風險防范三要點:一是通過嚴格審查受讓方的主體法律地位、資金儲備和資金來源情況,嚴防不法資本進入產權市場;二是堅持結算賬戶專賬專用。日常業務來往資金一律不得通過產權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周轉。對產權交易結算專用賬戶上的資金,堅決做到不拆借、不挪用,確保專款專用;三是付款時一定要審查劃款手續是否齊全,結算相關責任人是否都已經簽字,進出賬單位和資金額是否相符。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產權交易鑒證制度。凡產權交易項目必須嚴格履行產權交易程序,統一進行結算資金的監管,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所有交易流程完畢后,由公司出具統一的《交易鑒證書》方可辦理資產移交、產權過戶及股權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在一定時期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數量、成交金額、轉讓方式、受讓對象、付款方式等情況,協助國資監管機構建立正常的產權交易信息披露、查詢、報告和統計監測網絡,便于國資監管機構及時掌握產權交易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動態情況。

第二十四條 建立突發事件應對機制。一旦出現評估基準日后的產權調整情況或一些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中止或終止轉讓等措施,嚴防事件蔓延對投資者造成損失。

第六章 風險管理文化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建立具有風險意識的企業文化,逐步促進公司風險管理水平、員工風險管理素質的提升,保障公司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六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風險管理意識,并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行動。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大力加強員工法律素質教育,形成人人講道德誠信、合法合規經營的風險管理文化。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營層應高度重視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并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公司各部門配合總經理做好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與修訂權屬于公司。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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