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交所”)產權交易項目成交審核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云交所進行的國有產權交易。非國有產權交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受讓方后,云交所組織轉、受讓雙方簽定《產權交易合同》。
第四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五條 云交所對《產權交易合同》按照《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產權交易規則》相關規定進行審核。首先由產權交易部項目經理進行初審,初審通過提交交易部經理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再報總經理終審。
第六條 云交所對產權交易項目成交審核工作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需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議的項目,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審議。
第七條 云交所審核確認交易相關款項結算完成后,即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涉及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轉讓方應在收到云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7個工作日內,持有關繳費憑證到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領取《進場交易證明》。
第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歸云交所。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21日起施行,原2011年12月29日發布的《云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產權交易成交審核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