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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 關于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清整聯辦201731號
發布時間:2018年04月24日 閱讀數:3455 來源: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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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清整聯辦[2017]31號文

   

  關于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召開以來,各省級人民政府、會議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積極行動,努力推進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工作。為加強各地區、有關部門實施方案協同推進和行動步調的銜接配合,確保各項工作穩妥開展、取得實效,經商聯席會員各成員單位同意,現就當前階段有關工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按照“回頭看”工作部署抓緊報道實施方案

   

  請各省級人民政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按照《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紀要》(清整聯辦[2017]30號,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明確的時間節點和有關要求,抓緊制定完善“回頭看”實施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轄區內交易場所違規行情整改、風險處置預案、分類撤并安排、監管制度完善、“微盤”清理關閉等內容。

   

  二、認真做好重點交易場所風險處置和維穩預案

   

  對轄區內客戶數量多、成交金額大、問題嚴重、風險突出的違法違規交易場所,省級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專班,做好風險處置和維穩預案,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等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辦公廳已分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限期停止為違規交易場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銀辦發[2017]25號)、《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商請督促商業銀行限期停止為違規交易場所提供金融服務的函>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7]361號),要求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限期停止為“微盤”類交易平臺、違法違規交易場所提供支付結算等金融服務。請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動做好與人民銀行、銀監會分支機構的溝通協調,實現處置工作平衡有序銜接。

   

  三、逐一通知督導違規交易場所整改規范

   

  對轄區內問題較輕、風險不大的違規交易場所,請各省級人民政府逐一下發整改通知,針對不同類型交易場所的主要違規交易模式特征、違規問題等,督促指導其按照《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的規定和《會議紀要》的要求抓緊整改規范。

   

  要求交易場所限制違規業務增量,在“五停止”(停止開新戶、停止開新倉、停止上市新品種、停止增會員、停止業務宣傳)基礎上,限期采取措施逐步壓縮存量、化解風險。交易場所應每日報告客戶數量、交易額、交易品種及整改等情況。

   

  四、做好交易場所會員等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

   

  請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會議紀要》有關要求對轄區內交易場所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等比照分支機構進行清理整頓。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本省級人民政府批設的交易場所下屬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名單的梳理匯總,按省別分別通報給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名單的梳理匯總,按省別分別通報給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名單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聯席會議辦公室。除確有必要保留并取得交易場所所在地及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外,其他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一律限期停止交易業務,按屬地原則由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頓。

   

  五、組織對轄區內“微盤”交易平臺予以清理關閉

   

  “微盤”交易平臺普遍存在違法違規、高風險高杠桿、資金安全存在隱患、投資者保護缺失、違規宣傳、誘導性交易、逃避監管等問題。“微盤”交易平臺分兩類:一類是交易場所“迷你”盤,主要由地方交易場所及其會員單位設立,將原來在交易場所交易的合約,縮小合約價值做成“迷你”合約,遷移到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網站等平臺等進行交易,涉嫌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另一類是類“二元期權”微交易,由投資者對白銀、原油、銅等大宗商品價格一定時間內的漲跌走勢進行判斷從而買漲或買跌,涉嫌賭博,有的還涉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聯席會議辦公室已將掌握的“微盤”交易平臺名單由中國證監會有關監管局轉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回頭看”相關工作安排,按照《會議紀要》明確的時間節點對“微盤”交易名單中涉及本轄區的交易平臺,以及在本轄區注冊的其他“微盤”交易平臺進行清理關閉。

   

  六、按期公布違法違規交易場所“黑名單”

   

  交易場所“黑名單”是省級人民政府向投資者提示風險的重要載體,也是督促交易場所整改規范的重要抓手。請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會議紀要》要求在政府網站公布轄區內交易場所“黑名間”,提醒投資者遠離非法交易,限期了結離場。“黑名間”包括但不限于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含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分支機構等)、嚴重違法違規應予撤銷關閉的交易場所、工作不配合整改不力的違規交易場所等。“黑名單”要實行動態更新。新發現的符合相關規定的違規交易場所要及時加入。省級人民政府在公布“黑名單”之前,要對交易場所資金、人員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做好相應的維穩預案。

   

  七、研究各類交易場所的分類撤并方案

   

  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交易場所按類別有序整合,原則上一個類別一家,以保持必要規模,避免無序競爭。農村產權交易場所可按縣城保留一家,商品類可按大類行業適當劃分類別。違法違規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場所,應予撤銷關閉。缺乏產業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上線的交易品種與當地產業無關、沒有現貨基礎和有效市場需求的商品類交易場所,應予撤銷關閉。合法合規的同類別交易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3月前整合為一家交易場所。

   

  八、著手建立完善各類交易場所監管制度

   

  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和《會議紀要》的要求,結合交易場所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評估現有交易場所監管制度,完善出臺交易場所監管規章,嚴格準入管理,加強日常監管,健全行政執法,做好統計監測和信息報送工作。交易場所監管規章出臺后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聯席會議辦公室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文化產權和藝術品類交易場所、產權類交易場所等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管業務指導。

  請各省級人民政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的統一部署,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保質保量推進各項工作。在“回頭看”過程中遇到重大或復雜疑難問題,請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反映,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盡快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并予以指導協調。

   

  附件:地方交易場所主要違規交易模式特征、違規問題及整治措施

   

  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代章)

  2017年3月16日

   

  附件:

   

  地方交易場所主要違規交易

  模式特征、違規問題及整治措施

   

  一、商品類交易場所

   

  (一)分散式柜臺交易

   

  1.特征

   

  分散式柜臺交易是指交易場所以做市商的模式組織交易活動,即交易場所發展會員、會員又發展代理商和居間商,層層招攬客戶,再由會員在交易場所發布的境外商品實時價格基礎上加減一定點差提供買賣報價,與客戶進行交易,本質上是會員與客戶對賭,客戶虧損即為會員盈利。此模式一般為杠桿交易,合約具有標準化特征。交易場所既不組織商品流通、又不發現商品價格,實為投機炒作平臺,對實體經濟沒有積極作用。

   

  2.違規問題

   

  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違反了《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關于不得采取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等規定。此外,其具備《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的期貨交易特征,涉嫌非法期貨交易。

   

  3.整治措施

   

  一是停止擴張、壓縮規模,通過要求交易場所停止業務宣傳,停止新增會員、停止上市新品種、停止開新戶、停止開新倉、逐步提高保證金比例等方式,壓縮現有交易規模,原有客戶只能平倉。

   

  二是鎖定風險,暫停會員單位資金轉出,要求資金托管銀行監控重大資金流向并定期報告,必要時對交易場所股東和高管人員采取限制處境等措施。

   

  三是逐步清退,要求交易場所對現有客戶進行清退及清理,使客戶逐步平倉推出。

   

  四是關閉或轉型發展,待客戶基本清退后關閉違規交易系統,交易場所注銷工商登記;確有必要存續的,探索發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現貨交易模式,但新業務模式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方可投入運營。

   

  (二)現貨連續(延期)交易

   

  1.特征

   

  現貨連續交易,或稱現貨延期交易、現貨T+D,也是一種杠桿交易,允許投資者通過每日支付一定費用將交割期限無限延后,并可以通過平倉離場免去交割,交易對象實際上市抽象出來的符號和合約,實踐中交割率極低。該模式以采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的交易方式成交,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匯聚于交易場所,由交易場所按照一定的成交規則予以自動撮合配對。除允許無限延期交割外,該交易模式與期貨交易極為類似。

   

  2.違規問題

   

  上述交易模式違反了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關于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等規定。此外,其具備《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的期貨交易特征。

   

  3.整治措施

   

  清理這類交易模式的方法與清理分散式柜臺交易類似。

   

  (三)融資融貨交易

   

  1.特征

   

  融資融貨業務模式源于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其在從事銦、鍺等有色金屬現貨掛牌交易業務的同時,開展融資融貨(又稱“委托受托”)業務,即:交易場所為買入貨物的客戶代墊貨款并收取利息,客戶以買入的貨物作為償債擔保,并在價格上漲后賣貨還款;交易場所墊付的資金來自以“日金寶”等名義向社會公眾融入的資金,交易場所向融出資金的客戶按日支付年利率10%以上的利息。

   

  2.違規問題和整治措施

   

  融資融貨業務模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如果發現交易場所采用以上交易模式,應從是否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等進行綜合分析,對照《刑法》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的有關規定進行定性并采取相關措施。如確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應立即啟動地方政府的處置集資工作機制,重大情況向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二、郵幣卡類交易場所現貨發售交易

   

  (一)特征

   

  部分文化藝術品類及商品類交易場所,以郵資票品、錢幣、磁卡為交易對象,或以珠寶玉石、茶葉、老酒等為交易對象,進行“現貨發售”,即持有人向交易場所提交一定數量藏品托管后,拿出一定比例供客戶申購,搖號中簽確定申購結果后次日開始連續集中交易。具體而言,該交易模式分為發售和交易兩個環節,其中,發售環節包括托管、評審、發行、申購、中簽等步驟,交易環節采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方式,全額付款,T+0交易,一般設定10%的漲跌停板。

   

  (二)違規問題

   

  一是交易涉嫌違法違規。現貨發售模式交易環節采用集中連續競價、T+0交易,違反了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關于不得采取連續集中競價進行交易、T+5等有關規定。有的交易場所與發行人串通虛擬發行,并無相應的產品入庫,有的甚至直接或通過關聯方做莊交易,涉嫌詐騙等犯罪。

   

  二是價格易操縱且波動大。現貨發售模式與證券發行上市類似,但申購藏品占極少比例(5%左右),上市交易后,藏品持有者可通過控制減持等方式操縱價格并套現。產品上市后大多封閉運行,交易產品價格走勢上演“過山車”行情,價格被莊家迅速拉升,高出市場價格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引誘投資者高位接盤,隨后價格連續跌停,大量投資者被洗劫一空。上述操縱價格、客損分成等行為均涉嫌違法犯罪。

   

  三是藏品實物托管的真實性存疑。交易品種經平臺封閉交易和人為炒作。價格嚴重脫離實際、實物交收比例不高。由于交易類似虛擬炒作,藏品實物托管是否存在、真實、足額存疑,藏品持有人可以同一批產品,在不同交易場所反復發行套利,涉嫌詐騙等犯罪。

   

  (三)整治措施

   

  本次“回頭看”工作,要求交易場所不得開展類似證券發行上市的現貨發售模式,不得開展連續集中競價交易,不得操縱市場價格,要限期停止郵幣卡等違規交易。

   

  對于此類違規交易模式,要果斷采取措施,控制交易場所和主要莊家的人員和資金,防止卷款潛逃。要求交易場所停止新開戶、停止上線新品種、停止新增會員、停止業務宣傳的基礎上,對現有的交易品種,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禁止藏品發行人減持套現,確保已進入流通的產品數量不再新增;

   

  二是交易環節停止集中競價交易模式,采用協議轉讓等合規交易方式逐步消化現有存量;

   

  三是產品存續期結束時,若產品處于高位橫盤階段,如交易場所此前承諾兜底回購的,要督促其按照承諾價格回購。

   

  四是監控交易場所和藏品發行人資金。

   

  同時,提前做好風險處理和維穩預案,一旦出現風險事件,做好交易數據固定、交易場所和藏品發行人資金凍結、倉庫存貨核查等工作。

   

  三、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

   

  (一)特征

   

  一是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將權益拆分發行、降低投資者門檻、變相突破200人界限。主要包括定向融資計劃和投資收益權類兩個方面。其中,定向融資計劃是指發行人在交易場所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融資計劃。投資收益權是指發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礎資產收益權向特定投資主體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的產品。

   

  二是未經批準交易信貸、票據、保險等金融產品。部分金融資產交易場所違規開展由一行三會監管的金融產品交易,如銀行信貸、票據、信托產品、保險資產等產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國統一的票據交易中心推進建設之際,“搶跑”設立區域性票據交易場所。

   

  (二)違規問題

   

  一是涉嫌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規定,交易場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任何交易場所利用其服務與市州,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后發售給投資者,即屬于“均等份額公開發行”。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的產品對外發售過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標準化單位為認購起點并以其整數倍進行遞增,違反了交易場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的規定。

   

  二是變相突破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規定,任何權益在其存續期間,無論在發行還是轉讓環節,其實際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金融資產交易場所往往采取拆分銷售方式,將金額較大的產品拆分為若干金額較小的子產品分別銷售,實現化整為零。交易場所將實質上屬于同一發行方的同一發行產品拆分為多個融資項目、分散發行,或者分為多期發行,變相突破了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的限制。

   

  三是涉嫌公開宣傳。按照《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交易場所產品為私募性質,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方式發行或轉讓。金融資產交易場所往往通過網絡、微信公眾號以及報紙、機場、步行街、地鐵、大廈等媒介廣告,對交易產品進行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回報、誘導投資者,違反了不得公開宣傳的相關規定。

   

  四是涉嫌擅自從事應由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產品交易。根據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金融資產交易場所從事銀行信貸、票據、信托、保險等金融產品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違反了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的規定。

   

  (三)整治措施

   

  嚴格按照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有關規定,要求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停止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后發售給投資者,只能將權益進行整體轉讓。對于已出售的權益資產,可由資產出售方進行回購等方式,逐步實現產品下架。規范私募債券交易行為,不等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單只私募證券持有人數上限。

   

  四、“微盤”交易平臺

   

  (一)特征

   

  “微盤”是指地方交易場所及其會員單位或者其他投資咨詢網絡科技類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網站等注冊客戶多、流量大的互聯網平臺上嵌入微型交易系統或開發手機APP,開展的微型標準化合約交易,投資者只需要輸入手機號即可完成注冊。“微盤”交易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微盤,主要由地方交易場所及其會員單位設立,將原來在交易場所交易的合約,縮小合約價值做成“迷你”合約,遷移到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網站等平臺上吸引個人投資者進行交易;另一類是微交易,大多由“XX投資公司”、“XX科技公司”等互聯網公司設立,交易模式類似“二元期權”,由投資者對白銀、原油、銅等大宗商品價格一定時間內的漲跌走勢進行判斷從而買漲或買跌,損益事先約定,主要取決于漲跌方向,涉嫌聚眾賭博。

   

  “微盤”交易平臺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審批設立方面。設立“微盤”等微型交易平臺不需要政府部門批準,也沒有營業資質門檻;二是交易方式方面,一般以原油、貴金屬、大宗商品、外匯、郵幣卡、原始股等為合約標的物。參考國內外市場價格甚至虛設價格行情,對價格漲跌下注對賭;三是支付結算方面,通過微信支付、銀聯支付、易極付等快捷支付方式入金到交易平臺公司賬號,沒有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交易平臺可直接控制資金流向;四是利潤分成方面,收取高額手續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僅開倉手續手就可達投資金額的10%,利潤分成模式一般為投資者手續費的20%歸交易場所,手續費的80%和全部的投資者虧損歸會員公司、代理商、經紀人;五是營銷展業方面。通過電話、微信、QQ群、股吧、網頁、直播室等多種渠道進行宣傳造勢,比如采取批量撥打電話進行推介、利用各大網站的廣告進行宣傳、“投資致富”的美女主動加微信好友進行推介等方式,宣傳“微盤”交易的小額、易學、便利、品種多等特點,以“1分鐘收益75%”、“24小時T+0模式”等字眼誘導客戶開戶交易;六是交易產品符號化,沒有實物交割,不形成價格,甚至平臺主動創設風險供投資者投機,與投資者對賭。

   

  (二)違規問題

   

  “微盤”交易具有交易模式普遍違規、高風險高杠桿、資金安全存在隱患、投資者保護缺失、違規宣傳、誘導性交易、逃避監管等問題。具體如下:一是交易模式違法違規,現貨交易場所“迷你”版的“微盤”模式違反了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不準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等禁止性規定;類“二元期權”“微盤”模式涉嫌聚眾賭博,有的還涉嫌詐騙等犯罪。二是資金存管存在隱患,“微盤”交易沒有保證金第三方存管機制,交易平臺可直接控制資金流向,容易引發道德及操作風險,存在交易平臺卷款潛逃的可能性。三是投資者保護制度缺失,“微盤”交易客戶只需提供手機號碼就能注冊開戶,8元即可入市交易,投資門檻低、交易簡單便捷,且投資杠桿比例達四十倍以上,沒有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四是涉嫌違規宣傳和誘導性交易,一些“微盤”交易平臺通過電話、微信、QQ群、股吧、網頁、直播室等多種渠道進行宣傳造勢,甚至存在誘導性喊單的問題。五是涉嫌逃避監管,“微盤”交易平臺利用客戶投入資金少、維權成本高從而放棄投訴的心理,達到了降低客戶實地群訪群訴率的目的,但實質上是通過降低單個客戶虧損金額來減少投訴,進而逃避監管,嚴重侵害廣大小微投資者利益。

   

  (三)整治措施

   

  “微盤”交易普遍違規甚至違法,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清理整頓:

   

  一是根據當地證監局轉交的“微盤”名單,限期盡快予以關閉;并利用本地信息科技技術,以名稱、營業范圍、交易品種、宣傳內容等中間帶有“微盤”、“微交易”、“云交易”、“投資者交易”等關鍵字為標準,以及根據其對賭漲跌方向等交易特征,通過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網站等進一步摸排本地其他“微盤”交易平臺名單,并建立“微盤”交易平臺動態監測和清理處置機制。

   

  二是配合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做好限期停止為“微盤”交易平臺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工作,制定相應的方案,穩妥處理“微盤”交易平臺清退關閉的善后事宜。

   

  三是轄區公安機關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涉嫌聚眾賭博等犯罪行為的“微盤”交易平臺。

   

  五、交易場所的分支機構、會員單位、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等展業公司

   

  (一)特征

   

  地方交易場所為了推廣業務,在全國范圍發展了大量的分支機構、會員單位、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等營銷展業,這些會員單位名稱中多帶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資產管理”、“貴金屬”、“信息技術”、“信息服務”、“金融服務”、“商品經營”、“商品交易”、“電子商務”、“藝術品交易”、“文化發展”、“文化傳播”等關鍵字,遍布全國范圍,基本都未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有些甚至沒有工商注冊,就擅自開展業務;這些會員單位招募大量的經紀人員,通過互聯網、微信、電話公開營銷,通過承諾高收益、隱瞞風險誘導大量的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自然人甚至老年人開戶交易;這些會員單位安排所謂的“分析師”、“老師”在微信、QQ上組建所謂的“戰隊”,宣傳其投資經驗豐富、技術高超、誘導投資者重倉交易,騙取投資者高額的手續費和交易虧損,有些甚至操縱、虛設價格行情,喊“反單”洗劫詐騙投資者。

   

  (二)違規問題

   

  這些會員單位數量龐大,遍布全國,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脫離監管視野。這些會員單位基本都未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未在政府有關部門備案,有些甚至沒有工商注冊,經營變更經營地址,逃避監管。二是違法宣傳,這些會員單位大多存在承諾高額收益、公開宣傳、虛假宣傳的問題。三是涉嫌欺詐,這些會員單位誘導投資者頻繁、重倉交易,騙取高額的手續費,有些甚至操縱、虛設價格行情,喊“反單”洗劫詐騙投資者。

   

  (三)整治措施

   

  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明確了交易場所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比照分支機構管理。地方交易場所原則上不得通過發展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確有必要的,應當分別經該交易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及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清理整頓和日常監管,交易場所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應做好監管配合與協作。

   

  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清理整頓:

   

  一是根據關鍵字搜索、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等全面摸排轄區內地方交易場所的分支機構、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等展業公司名單,逐一排查,并建立動態監測、備案、清理處置機制。

   

  二是督促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等限期停止為違法違規會員單位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不得為未取得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展業的分支機構、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三是將違法違規的分支機構、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放入違法違規交易場所“黑名單”,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示,并動態更新。

   

  四是按屬地原則進行清理整頓,除取得交易場所所在地以及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有必要保留的之外,其他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一律限期停止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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