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實物資產
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
中產協發〔2013〕19號
各會員單位:
《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經10月22日召開的二屆六次會長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從即日起試行。
今年以來,協會在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的指導和支持下,組織實施了會員機構實物資產交易監測系統基本建設項目開發工作。為使會員單位的實物資產交易業務運作和管理與該監測系統相匹配,同時還啟動了實物資產交易規則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任務是由協會秘書處、政策研究與自律委員會、業務標準研究委員會共同承擔的。《規則》形成過程中,曾先后在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范圍征求意見,進行了兩輪較大幅度的修改。9月7日協會二屆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予以審議并原則通過。同時,就《規則》文本中尚存爭議的若干部位,責成協會秘書處、政策研究與自律委員會、業務標準研究委員會共同作最后的修改,并由會長辦公會審定。
《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是產權交易行業一項基礎性、自律性、探索性制度。請會員單位在試行過程中繼續總結交易實務操作經驗,以期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權交易機構的實物資產交易活動,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實物資產,是指具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設備、土地、房產、運輸工具以及在建工程等。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實物資產交易,是指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以貨幣計量的實物資產的有償轉讓活動。
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依法轉讓實物資產的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從事實物資產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實物資產不得作為轉讓標的。
第六條 實物資產交易應當公開掛牌轉讓,可選擇的交易方式包括協議轉讓、網絡競價(含動態報價)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
第七條 參與產權交易機構實物資產交易的各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轉讓方應對意向受讓方或競買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參與實物資產轉讓的各方,在公開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本規則適用于實行會員制與非會員制的交易機構。
第二章 交 易 程 序
第一節 受理轉讓委托
第十條 實物資產交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轉讓方申請辦理實物資產交易時,應與產權交易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一條 轉讓方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一)轉讓方的身份證明(轉讓方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提供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轉讓方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如需委托代理的應提交轉讓方的授權委托書;
(二) 交易資產的權屬證明;
(三)有權批準機構關于交易資產轉讓行為的批準文件;
(四)交易資產清單及基本情況說明(交易資產使用情況、現狀、是否涉及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情況);
(五)交易資產涉及共有或設置其他權利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并提供相關權利人明確表示認可轉讓行為的書面材料;
(六)交易資產涉及優先權的,應當提供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文件;
(七)依法需進行評估的,應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交易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的備案或核準文件;
(八)實物資產交易信息公告申請書;
(九)受理交易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轉讓方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的,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三條 轉讓方在委托轉讓時應按產權交易機構的相關規定設置保證金條款。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接到轉讓方或會員制代理方委托及相關材料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及規范性審核。
通過審核的,按本規則規定進行公開轉讓。審核未通過的,產權交易機構將審核意見告知轉讓方。
第二節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受理委托后,應當在本協會、產權交易機構門戶網站同日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期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報刊發布信息的,交易公告期自報刊發布之日起計算。
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實物資產轉讓申報書》的約定延長信息發布期限;如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產權交易機構將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十六條 實物資產轉讓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品名、數量、用途等基本情況;
(二)公告期限、轉讓方式、掛牌價格、保證金設置、標的展示期、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其他需要轉讓方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實物資產轉讓公告發布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取消所發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變更轉讓公告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發布,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國有實物資產轉讓首次信息發布時的委托底價不得低于經備案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委托底價再次發布實物資產轉讓公告。如新的委托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再發布實物資產轉讓公告。
第三節 受讓意向登記
第十九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意向受讓方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受讓意向登記表;
(二) 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 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 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受讓協議。聯合受讓各方需委托辦理受讓相關事宜的,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并明確授權范圍、代理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如涉及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權利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權利人應在實物資產轉讓信息公告期間,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受讓申請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參與交易。
第二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應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對意向受讓方所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經審核通過并按時交納保證金的,確定其意向受讓方或競買人資格。
第二十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可在公告發布期間設置轉讓標的的展示期,意向受讓方要求查勘轉讓標的的,轉讓方應予以配合。
第四節 組織交易簽約、結算、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公告約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并確定受讓方,由產權交易機構通知轉、受讓雙方根據實物資產交易公告的內容及交易結果簽訂實物資產轉讓合同。
第二十七條 實物資產交易各方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或其指定的機構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實物資產交易資金包括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一般以人民幣結算。
第二十八條 受讓方應在資產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或其指定的機構結算賬戶。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可轉為交易價款。未受讓的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按約定退還至原賬戶。
第二十九條 轉讓方和受讓方依實物資產轉讓合同約定辦理資產交割手續。具備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按約定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第三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在受讓方簽訂了成交確認書后,可參照拍賣收費標準向交易雙方收取交易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 產權交易機構根據成交結果向交易雙方出具資產交易憑證。
第三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二條 實物資產交易信息公告期間,如實物資產發生毀損、滅失或與信息公告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情形時,轉讓方如決定中止、終結交易的,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交易機構,由產權交易機構如實披露。由此產生糾紛的,轉讓方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如發生電力故障、網絡故障、系統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活動無法繼續進行或繼續進行顯失公平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中止交易。
在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因素消除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宣布交易繼續進行,也可另擇交易時間,并通知各交易相關方。
第三十四條 交易過程中,公、檢、法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發出中止交易書面通知的,產權交易機構應及時中止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實物資產交易過程中發生如下情況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視具體情況,做出中止或者終結交易的決定,過錯方因如下行為造成他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轉讓標的存在權屬瑕疵,屬于轉讓方無權處分、越權處分的資產;
(二)轉讓方隱瞞轉讓標的重大缺陷或其它重大事項,提供轉讓標的虛假材料的;
(三)意向受讓方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秩序,妨礙公平競爭、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四)發生其他違反本規則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交易無法進行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對實物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實物資產轉讓申報書
2.意向受讓登記表
3.實物資產轉讓合同
4.拍賣成交確認書
5.動態報價通知單
6.物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7.房產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8.舊機動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9.產權受讓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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